Article 11

In force

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

(一)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建设中医经典病房;

(二)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治未病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提供治未病服务;

(三)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设置中医老年病科;

(四)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设置中医康复(医学)科,康复医院设置传统康复治疗室;

(五)加强老年友善中医医疗机构建设;

(六)加强中药鉴别、中药饮片炮制等知识与技能培训;

(七)加强医护人员中医药知识与适宜技术技能培训,探索开设中医护理门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6,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