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形式提出,第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以报告形式提出。议案或者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四)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以及与有关方面协商、协调的情况等。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