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除市人民代表大会交付的外,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可以由下列主体提出: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

(二)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