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下列区域开荒、挖砂、采石、取土:
(一)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
(二)水库校核水位线以外五百米以内和塘坝校核水位线以外二百米以内的地带;
(三)干渠两侧五度以上的坡地;
(四)铁路、公路两侧的山坡、排洪沟、碎落台、路基坡面;
(五)侵蚀沟的沟头、沟边和沟坡地带;
(六)有崩塌、滑坡历史或者有崩塌、滑坡危险的坡地;
(七)风沙危害区和泥石流易发区。
紧急情况下需要在前款规定的区域抢修铁路、公路、水工程等,建设单位事后应当及时按照国家规定的水土流失防治相关标准进行治理。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