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规,污染物的排放和处理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5, 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