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经管委会批准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须按规定期限投入资本、开工建设。不能按期投入资本、动工兴建的,经批准可以延期;超过法定期限未投入资本、动工兴建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书。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5, 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