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畜禽定点屠宰场(点)不得出借、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

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变更生产地址、在异地设立分场或者车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程序申请、建设、颁证后投入使用。

畜禽定点屠宰场(点)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州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变更畜禽定点屠宰证书。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