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雨污分流、粪污贮存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鼓励畜禽养殖专业户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散养户应当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化粪池或沼气池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

畜禽养殖户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应当与养殖场所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确保正常运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技术规范,加强技术指导与监督。本条例施行前已投入生产的畜禽养殖户,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按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在限定期限内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

畜禽养殖户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畜禽养殖场所不得投入生产。

Local Regulations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