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审计机关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二)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三)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
(四)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情况;
(五)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六)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
(七)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情况;
(八)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助基金、社会福利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彩票公益金、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九)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十)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机关可以对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突发事件等进行跟踪审计。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