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工程建设、招商引资、土地出让等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者活动;

(二)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三)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四)超越审计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审计;

(五)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