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