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0, 2023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0,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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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2年12月31日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7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公安、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组织落实本辖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并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保障机制,合理配置执法人员。
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户外广告应当定期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Chapter 2责任区管理
(一)城市道路、地下通道、桥梁、天桥、桥下空间、公共广场、景观照明及宣传设施、公共厕所、废弃物转运站等公共区域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承包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写字楼、小街巷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
(三)摊点、商店、超市、饭店、宾馆、营业网点、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等经营服务场所,由经营者、管理者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五)公园、风景名胜区、文化、体育、娱乐等场所,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六)公共绿地、景观功能区由自治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七)车站、停车场、加油(气)站管理区域及公路、铁路沿线,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八)河道、湖泊等水域岸线管理区域,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防洪沟内,由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九)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负责,尚未开建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储备土地由储备机构负责;
(十)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由园区主管部门负责;
(十一)乡镇(村庄)的道路、水渠、文化广场、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等公共区域和公共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一)保持城镇容貌整洁,无乱扯乱挂、乱停乱放、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泼乱倒、乱种植、乱养殖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渣土;
(三)按照责任分工定时清扫、保洁,实现垃圾日产日清,无蚊蝇滋生;
(四)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五)及时劝阻、制止损害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Chapter 3市容管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城市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应当保持平整,路牙及无障碍设施完好,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过街通道应当保持整洁,城市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防护、隔音、照明、排水等设施应当整洁有效。窨井盖等设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护栏,并及时维修。
(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二)及时清理淤泥、污物,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三)使用不低于原标准的同类材料依照原样修复路面,保持与周围容貌相协调;
(四)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并按期完工;
(五)作业完毕后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施。
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设摊经营。
绿地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城市绿地整洁、美观,及时修剪树木、花草,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和栽培、修剪树木、花草等作业产生的枝叶、泥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得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标语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
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公共信息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公共信息栏的管理人应当定期清理、维护。
Chapter 4环境卫生管理
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以及旅游景点和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城乡接合部的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根据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日产日清。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对在道路上泄漏、抛撒物品的,当事人应当负责及时清除,拒不清除或者没有条件清除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环卫作业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乱丢废电池等实行单独收集的特殊废弃物;
(五)携带宠物进入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公交车辆等公共场所。
Chapter 5法律责任
Chapter 6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