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犬出户的,为犬只佩戴犬牌,并使用不超过1.5米长度的束犬绳(链)牵领;

(二)携犬出户的,主动避让他人;

(三)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采取为犬只佩戴嘴(脖)套、怀抱犬只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等安全措施;

(四)即时清除犬粪,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者犬粪专用收集容器;

(五)携犬乘坐出租汽车的,事先征得驾驶员和同乘人员同意;

(六)犬吠影响他人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七)饲养的母犬繁殖幼犬的,在幼犬出生三个月内将超出饲养数量的犬只转让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人饲养、迁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所;

(八)放弃饲养犬只的,将犬只转让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人饲养、迁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所;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