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为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以下行为:

(一)侵占、破坏、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干扰和妨碍水利工程正常运行;

(三)在水库大坝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毁林种植以及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

(四)在库区内围垦;

(五)在水库大坝、堤防和渠道两侧堤坡从事种植农作物、放牧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六)在水库、拦河闸坝等相关区域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进行人工养殖;

(七)在水库消落区使用农药、化肥;

(八)违法填占水利工程水域;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