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划定标准和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经划定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设立界桩、公告牌、警示标志等标识标牌,并在重要部位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喷涂、覆盖、损坏水利工程界桩、公告牌、警示标志等标识标牌。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