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行、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输(供)水、灌溉、水力发电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利工程和城市供排水、污水处理、水土保持、农田水利等工程的建设、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