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8
In force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科技成果鉴定或者评奖等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科研诚信档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委托其从事评审、鉴定、评奖等工作:
(一)提供虚假意见或者在学术评审中存在利益关系,影响客观、公正评审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泄露科学技术秘密或者评审信息的;
(三)抄袭、剽窃评审对象科技成果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五)其他违反评审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