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7

In force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科学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记入科研诚信档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申请相关科学技术活动行政许可:

(一)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

(二)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活动的;

(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四)窃取科学技术秘密的;

(五)未按照规定使用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

(六)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