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执业机构以外的司法鉴定机构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机构负责人;
(二)在执业机构以外的司法鉴定机构领取固定薪酬提供技术咨询;
(三)私自收取鉴定有关费用;
(四)私下接触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五)未妥善保管导致鉴定材料、样本和资料损毁、灭失;
(六)违反保密规定;
(七)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
(八)接受委托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宴请、娱乐活动等;
(九)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