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正:

(一)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

(二)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

(三)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机构依法进行补正的,不得改变司法鉴定意见原意,并由原司法鉴定人签名确认。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