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个人申请登记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司法鉴定登记事项和要求,向拟设立或者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接收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接收报送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并自作出准予登记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