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应当按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草原的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使用范围内承担草原防火责任。草原上的农(牧)场、工矿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领导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加强火源管理,消除火灾隐患,做好本单位的草原防火工作。承包经营草原的个人对其承包经营的草原,应当加强火源管理,消除火灾隐患,履行草原防火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