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公共停车场、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公示牌,明示泊位数量、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监督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保持停车泊位标志标线规范清晰、地面平整、环境清洁卫生;

(三)保障车辆出入畅通,配置使用智能化停车管理系统,实时显示停车泊位信息,健全相关设施设备并及时维护;

(四)按照公布的标准收取费用,并提供合法有效凭据;

(五)在消防救援机构、城市管理及执法机构指导下,建立健全安防制度和措施,保障停放车辆安全;

(六)发生火警、盗窃、抢劫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时,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定期清点场内停放车辆,发现可疑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