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

(二)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委托人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的;

(三)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四)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