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有关当事人、证人等;
(二)要求鉴定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定材料;
(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司法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在与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保留意见;
(七)获得合法报酬和依法获得出庭保障;
(八)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九)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人身安全和自由受到威胁或者伤害时,有权请求司法机关保护;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