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专门学校应当与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联系,定期向其反馈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治情况,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亲属、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等看望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专门学校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不得妨碍阻扰或者放任不管。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