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渔业)、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义务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将有关情况纳入其信用档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追溯食品、追溯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以及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权限通过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予以公示;生产经营者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依法召回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