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用下列方式准确、规范、完整录入追溯信息:

(一)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者通过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直接录入,或者将其自建的数字化追溯系统与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对接导入;

(二)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屠宰企业通过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管理系统直接录入,或者将其自建的数字化追溯系统与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管理系统对接导入;

(三)无法按照前两项方式直接录入或者对接导入的,采用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提供的其他方式录入。

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可以由其总部统一录入或者接收确认追溯信息。总部应当将配送清单及相应追溯信息推送至所属各销售门店。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