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者应当在追溯食品、追溯食用农产品进货后二十四小时内,通过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接收确认供货者推送的追溯信息;供货者未推送追溯信息的,应当在追溯食品、追溯食用农产品进货后三十六小时内,如实录入供货者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下列追溯信息:

(一)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

(二)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畜禽产品的检疫证明、规定畜禽品种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三)进口食品和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者应当在追溯食品、追溯食用农产品交付给采购的生产经营者后二十四小时内,如实录入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或者批发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以及采购方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追溯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