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中度、重度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禁止放牧。轻度退化的草原实行季节性休牧。

草原禁牧、休牧的地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下发禁牧令,提前一年予以公告,并设立禁牧、休牧标志。

禁牧区内草原,植被盖度恢复至百分之八十以上、可利用牧草所占比例恢复至百分之五十以上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解除禁牧。

解除禁牧的草原,要严格按照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使用草原。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