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足额缴纳水费;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结算水表之前的供水设施设备;
(四)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
(五)变更或者终止用水的,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六)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负责户内供水设施设备管护工作,防止漏水、冻管、爆管等情况发生;
(七)承担新增集中供水工程的入户管网部分所需费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