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生态保护需要,依法科学划定和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已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的,给予合理过渡期,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或者达标排放。
鼓励和引导散养密集区畜禽养殖户建设粪污收贮设施,科学堆沤畜禽粪污,就近就地还田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