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牧、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控制农业污染源。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水肥一体化、病虫害绿色防控、统防统治等技术,推广使用有机肥、高效肥、生物可降解农膜,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膜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理、回收处置、综合利用废旧农膜、秸秆等农业废弃物。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秸秆、落叶等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产业化发展格局。
Local Regulations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