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本省实行畜禽定点屠宰许可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初步审查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征求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符合条件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