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统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空间需求,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以及相关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的内容,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确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以及相关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专项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专项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且规划期限一致,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管控要求。
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专项保护规划应当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并且规划期限一致。有条件的可以合并编制。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并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专项保护规划确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边界清楚、四至范围明确,便于保护和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