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城乡建设中发现有重要保护价值而且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未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经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初步确认后,可以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其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权人采取先予保护的措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采取先予保护措施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是否为历史建筑的认定。不确定为历史建筑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公布确定的,该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权人可以解除保护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