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进入本市的进口货物、物品,应当具备合法来源证明。
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进口货物、物品,应当索要或者复制进口货物、物品的合法来源证明,建立凭证档案,保存进货及销售记录。进口货物、物品的合法来源证明和相关进货、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商品交易市场设立或者委托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与市场内或者平台内经营者签订协议,指导其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等制度;发现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等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