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拟订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充分开展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的要求,确定立法项目。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立法计划,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会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督促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落实。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2,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