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违法小广告由违法行为人进行清理。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发现在其管理范围内违法悬挂、张贴、喷涂、刻画、散发小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并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清理,行为人应当按照要求立即清理;行为人拒不清理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向查处机关报告。
未发现违法行为人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及时对违法小广告进行清理:
(一)在城市道路以及道路隔离带等附属设施、跨江桥梁安全保护区、公园、广场内的,由管理单位负责清理。
(二)在商品交易市场、旅游景区、医疗服务场所、交通场站等场所内的,由经营管理者负责清理。
(三)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内的,由物业服务人负责清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单位、人员负责清理。
(四)在村庄公共区域内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清理。
(五)在施工现场围挡、围墙上的,由业主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负责清理。
(六)在其他建(构)筑物、设施上或者场地内的,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清理。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理。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