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在建(构)筑物、设施、树木上喷涂、刻画小广告,不得擅自悬挂、张贴小广告,不得在公共场所散发小广告。

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其本人或者其住宅、商铺、交通工具等发送小广告。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