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乡村公路风险隐患治理责任主体,应当组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快推进乡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依照相关技术规范设置照明、信号灯、警示标志、限速标志、反光镜、减速装置等防护和警示设施,加强乡村公路平交道口、穿城镇路段、学校周边、站(场)周边、临水临崖、急弯陡坡、地质灾害易发区等重点路段的交通安全设施设置、优化改造。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开展乡村公路安全隐患集中排查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新建、改建、扩建的乡村公路,应当将交通安全设施、排水设施与乡村公路主体工程进行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