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人像识别系统、减速标线、防冲撞等设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家长接送区和临时停车区。确有需要且具备建设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设置人行天桥或者地下通道。
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开挖、截断中小学校、幼儿园外部通行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告知相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通行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