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按照每千人口四十五名适龄儿童配套建设相应规模幼儿园,每班三十人,单园规模不超过十二班不少于六班。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十五平方米,服务半径不超过三百米;
(二)按照每千人口一百名小学生配套建设相应规模小学,每班四十五人,单校规模不超过三十六班。二十四个教学班及以下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十八平方米,三十个教学班及以上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十七平方米,服务半径不超过五百米;
(三)按照每千人口五十名初中生配套建设相应规模初中,每班五十人,单校规模不超过三十六班。二十四个教学班及以下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二平方米,三十个教学班及以上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服务半径不超过一千米;
(四)按照每千人口三十名高中生配套建设相应规模普通高中,每班五十人,单校规模不超过六十班。三十个教学班及以下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二平方米,三十个教学班以上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寄宿制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应当增加四至五平方米。
农村地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资源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用地条件受到限制的旧城区等特殊地区,生均用地面积基本标准在满足教育需求的情况下可以适当降低。
Local Regulations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