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公共文化设施在满足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开展与公共文化服务相关联的收费服务。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每月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应当不少于四天。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提供服务等收取费用的,应当坚持公益属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批准。收取的费用依法纳入监管,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