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本市物业管理总体规划、物业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指导旗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物业行业诚信管理;

(五)提供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文件的示范文本;

(六)开展物业行业培训工作;

(七)负责监督市辖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指导旗县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八)指导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自律性规范,开展行业自律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