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开展以下工作,并就其确定的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一)确认业主身份、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制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

(三)拟订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四)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六)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研究处理并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作出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