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住宅小区,应当坚持党建引领,在旗县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物业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应当由五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也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联名推荐;业主代表按照推荐业主人数确定顺序。

筹备组的成员名单应当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七日以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筹备组成员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在本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人中任职或者兼职;

(二)与本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人有利害关系;

(三)损害业主共同利益、影响公正履职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