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物业服务人承接的前期物业服务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等合格证明文件;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安防、公共照明等设施设备已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设施设备已安装经检验合格的独立计量器具,且已依法办理手续;
(三)道路、绿地、安防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以及收运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四)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五)物业使用、维护、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