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违反规定安装或者使用强光灯、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可变式号牌或者其他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或者安装搭载人员的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规安装的装置、设备,处二百元罚款;拒不拆除的,可以依法代为拆除。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停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