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9
In force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出具不实或者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停止认可或者暂停采信其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并向社会公告。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相关行为应当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请处理。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机动车未经强制性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处理。
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存在擅自改装机动车经营行为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理。
未按照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库)的,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